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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6 12:06
社会与生活

社会|必然失守的新闻伦理:她的名字,为什么会出现在新闻里?

袁漪琳:“新闻伦理”为何总是走不出新闻学院的课堂,对真实喋血的舆论场束手无策?今天的信息环境为什么如此迅速地放弃了对隐私的尊重?
年轻人看手机教育:成年后,我们为何还带着“好孩子综合症”?
袁漪琳



7月13日,大连工业大学发布开除某李姓女学生学籍的公告引发热议。事件的导火索是一起在境外社交平台上曝光的私密事件——一名乌克兰电竞选手在网上上传视频,曝光了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中国女性,并使用明显侮辱性的词汇。

涉事女生就读的大连工业大学对她作出了“开除学籍”的顶格处罚。在公告中,校方称在尝试“直接送达未果”后,转向公告送达,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在公告中明确点明该生姓名。

针对此事件的评论中不乏来自法律从业者对校方的批评,涵盖的法理视角包括:学校给出的处分是否合法、是否突破了上位法的边界随意剥夺学生受教育权、公告送达方式是否侵犯个人隐私等。

该事件中另一个备受质疑的主体,是主流机构新闻媒体和新浪微博等媒介平台。

学校的通报原文被大批机构媒体直接引用,且多数并未对当事人信息做任何模糊处理。仅有澎湃新闻等极少数在转发学校通报的新闻中隐去了当事人姓名。微博热搜及其评论区对当事女生的谴责集中在“出轨”“知三当三”“与外国人发生关系”等指控上。

从法律角度看,涉事女生的行为不涉及违法,更没有影响公共安全或秩序,也不属于公众人物。其私生活与感情纠纷本质上属于私人事务,无公共利益因素,无法构成公众知情权的正当理由。

中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个人隐私和人格尊严应受到保护。即便校方依据教育部第41号令作出处罚,“公告送达”的形式是否合理,是否构成对个人信息的过度曝光,依然存在讨论空间。尤其是在信息已处于舆论中心的前提下,继续公开全名更可能构成对学生人格权和隐私权的二次伤害。

一个大学生的名字,为什么会出现在新闻里,被挂上热搜、配图传播,成为舆论羞辱的靶心?

这是一个不仅关乎个案的提问,更是值得媒体从业者与信息消费者思考的问题。

在一个由算法驱动、情绪优先的信息环境中,只要点击率足够高,几乎任何内容都能找到“被合理化”的路径。而恰恰是这种机制,让媒体一再去迎合人性的低处,渐渐放弃了守护人性尊严的责任。长此以往,媒体就不再是为人服务的公共机构,它的专业性、公信力与价值引导功能将快速削弱,变成为算法挑选爆款素材、替AI训练内容。

不过,关于新闻伦理的讨论重新回到公共视野,是值得庆幸的。这说明,公众对机构媒体的角色仍抱有期待——期待媒体能推动一个更公正、更克制、更尊重公民权利的舆论环境。

“新闻伦理”从何谈起?

伦理不是凭空出现的,而是一种共识构建。

历史学家尤瓦尔•赫拉利赫拉利在《智人之上》中曾指出:“人类社会之所以运转,是因为我们共同相信一些虚构的、但强有力的主体间事实(inter-subjective reality)——比如法律、金钱、道德和人权。” 这些信念的稳定,决定了制度和社会的稳定。

往往是在伤害已成定局,作为行为约束的道德和法律才会形成补丁。

在传媒行业出现的那天开始,如果不是有丑闻发生,人们也是很少会想起有“新闻伦理”这回事的。因而,“媒介伦理”似乎总是走不出新闻学院的课堂,对真实嗜血的舆论场束手无策。

19世纪末,美国纽约新闻界曾经历过一段臭名昭著的“黄色新闻”时代。当时两大报业大亨赫斯特和普利策为了抢夺市场,不惜制造耸人听闻的标题、夸大甚至杜撰事实,只为让报纸卖得更多。

“无底线的热闹”带来的负面社会影响,如煽动战争、误导舆论等使新闻业陷入信任危机,开始倒逼美国新闻编辑协会在1923年出台了第一部成体系的《新闻伦理守则》,提出新闻应该“忠于事实、尊重隐私、公正克制”等原则,成为全球新闻伦理探讨的起点。

中国新闻行业也早在1991年就由记协发布了《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强调不揭维护采访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不揭个人隐私。这些守则虽不具备法律强制力,但也意味着对从业者的相关要求并非缺位。

判断一个信息是否应进入公共视野,最核心的标准是“公共利益”。

它不是“公众感兴趣”,“公共利益”,并不是指公众的好奇心,而是指信息的披露能够促进社会整体福祉,比如维护公共安全、监督权力运行、揭露系统性不公等。只有当信息关乎公共利益时,媒体才可能在特定情形下突破对隐私的保护。

在新闻伦理中,还有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最小伤害原则”。作为“生命至上”伦理原则的延伸,其含义是:即便报道内容具备公共价值,媒体在采编和发布过程中也要尽可能降低对相关个人造成的伤害(包括隐私和尊严),比如模糊身份、延后报道时点、慎用图像语言等。

“最小伤害原则”的存在,是为了避免用“公共正义”的名义去伤害个体,特别是在真相尚未厘清、舆论情绪高涨时,媒体要避免自身沦为审判的工具。

2020年,韩国爆出“N号房”数字性剥削案,受害者超过百人,甚至包括未成年人。面对极端恶劣的性暴力案件,韩国主流媒体基本都遵循了“最小伤害原则”:不披露受害者任何可识别信息,报道中统一用代号或符号标注,同时呼吁公众停止“人肉搜索”。相比之下,涉案犯罪人则在警方核实后依法公布了真实姓名及面容,体现了对加害者与受害者信息披露的严格区分。

而在此次大连工业大学事件中,女学生并非公共人物,未涉公共安全、国家事务,个人经历与感情纠纷不构成公众知情权之正当理由,却在媒体和平台的推波助澜下遭遇“网络公审”。

新闻伦理的必然失守?

这样的伦理失守并非偶然。

在今天的信息分发机制和读者消费信息的习惯下,机构媒体的生存处境无疑十分残酷。

今天的机构媒体面对的是平台难以预测的信息流推荐结果。报道能否获得曝光取决于算法判断的热度。多一次点击、多一条评论、多一次转发,都是一种生产动力。在这样的生态下,守住底线成为一种更高的“成本”——不发,别家就发;不写,就失去流量。今天这样的局面由此造成:明知不合适,但为了热度还是一窝蜂地做了。

同时,违背新闻伦理的成本极低。

这类报道鲜少被纠正和追责。一方面,新闻伦理只是一种理想化的道德标准,没有强制力;另一个原因在于它所造成的伤害往往具有隐性与间接性,难以在法律上被准确衡量。

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如果报道内容未构成诽谤、侮辱或虚假信息传播,便难以被定性为违法行为。即便当事人确实因此遭受了名誉损害或心理伤害,也往往难以提供足够的法律证据,证明媒体或平台构成“直接侵权”。

在本案中,当事人或许可针对学校以“公告送达”形式披露个人信息的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面对那些没有明确发布虚假信息的媒体和网民,她并没有维权立场。这恰恰暴露出新闻伦理的“灰区”:它不是无法可依,而是伤害难以量化,责任难以厘清。

正因如此,每一次失职,媒体和平台只会在短期内背上骂名,却又能在硝烟弥散后事了拂身去。

伦理,作为人与人、人与群体之间的共识,需要在每一次实践中被重复确认和操演。但现在看来,在一个缺乏强制约束的环境下,这种共识正在加速解体。

算法不负责断是非,也不担因果,它不在意一个真实的人因为一次“曝光”从此无法安心上学、求职,甚至需要承受长时间的耻感、网暴与心理阴影。

赫拉利警告:“当权力从人类转移到算法时,我们将失去不仅是选择权,更是决定‘应该怎样’的能力。”

也正因如此,人类社会才更需要保留判断是非的能力——一个能守住羞耻感、边界感与尊严感的判断力,人与人之间才有可能在信任和安全感中共处。

今天的创作者、媒体和平台,都更加需要警惕主动拥抱伦理滑坡。也只有持续的公共讨论和舆论监督,才能维持媒体作为公共机构的责任。

她的名字不该出现在新闻里。至少,不该是以这样的方式。


注: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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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漪琳



7月13日,大连工业大学发布开除某李姓女学生学籍的公告引发热议。事件的导火索是一起在境外社交平台上曝光的私密事件——一名乌克兰电竞选手在网上上传视频,曝光了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中国女性,并使用明显侮辱性的词汇。

涉事女生就读的大连工业大学对她作出了“开除学籍”的顶格处罚。在公告中,校方称在尝试“直接送达未果”后,转向公告送达,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在公告中明确点明该生姓名。

针对此事件的评论中不乏来自法律从业者对校方的批评,涵盖的法理视角包括:学校给出的处分是否合法、是否突破了上位法的边界随意剥夺学生受教育权、公告送达方式是否侵犯个人隐私等。

该事件中另一个备受质疑的主体,是主流机构新闻媒体和新浪微博等媒介平台。

学校的通报原文被大批机构媒体直接引用,且多数并未对当事人信息做任何模糊处理。仅有澎湃新闻等极少数在转发学校通报的新闻中隐去了当事人姓名。微博热搜及其评论区对当事女生的谴责集中在“出轨”“知三当三”“与外国人发生关系”等指控上。

从法律角度看,涉事女生的行为不涉及违法,更没有影响公共安全或秩序,也不属于公众人物。其私生活与感情纠纷本质上属于私人事务,无公共利益因素,无法构成公众知情权的正当理由。

中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个人隐私和人格尊严应受到保护。即便校方依据教育部第41号令作出处罚,“公告送达”的形式是否合理,是否构成对个人信息的过度曝光,依然存在讨论空间。尤其是在信息已处于舆论中心的前提下,继续公开全名更可能构成对学生人格权和隐私权的二次伤害。

一个大学生的名字,为什么会出现在新闻里,被挂上热搜、配图传播,成为舆论羞辱的靶心?

这是一个不仅关乎个案的提问,更是值得媒体从业者与信息消费者思考的问题。

在一个由算法驱动、情绪优先的信息环境中,只要点击率足够高,几乎任何内容都能找到“被合理化”的路径。而恰恰是这种机制,让媒体一再去迎合人性的低处,渐渐放弃了守护人性尊严的责任。长此以往,媒体就不再是为人服务的公共机构,它的专业性、公信力与价值引导功能将快速削弱,变成为算法挑选爆款素材、替AI训练内容。

不过,关于新闻伦理的讨论重新回到公共视野,是值得庆幸的。这说明,公众对机构媒体的角色仍抱有期待——期待媒体能推动一个更公正、更克制、更尊重公民权利的舆论环境。

“新闻伦理”从何谈起?

伦理不是凭空出现的,而是一种共识构建。

历史学家尤瓦尔•赫拉利赫拉利在《智人之上》中曾指出:“人类社会之所以运转,是因为我们共同相信一些虚构的、但强有力的主体间事实(inter-subjective reality)——比如法律、金钱、道德和人权。” 这些信念的稳定,决定了制度和社会的稳定。

往往是在伤害已成定局,作为行为约束的道德和法律才会形成补丁。

在传媒行业出现的那天开始,如果不是有丑闻发生,人们也是很少会想起有“新闻伦理”这回事的。因而,“媒介伦理”似乎总是走不出新闻学院的课堂,对真实嗜血的舆论场束手无策。

19世纪末,美国纽约新闻界曾经历过一段臭名昭著的“黄色新闻”时代。当时两大报业大亨赫斯特和普利策为了抢夺市场,不惜制造耸人听闻的标题、夸大甚至杜撰事实,只为让报纸卖得更多。

“无底线的热闹”带来的负面社会影响,如煽动战争、误导舆论等使新闻业陷入信任危机,开始倒逼美国新闻编辑协会在1923年出台了第一部成体系的《新闻伦理守则》,提出新闻应该“忠于事实、尊重隐私、公正克制”等原则,成为全球新闻伦理探讨的起点。

中国新闻行业也早在1991年就由记协发布了《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强调不揭维护采访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不揭个人隐私。这些守则虽不具备法律强制力,但也意味着对从业者的相关要求并非缺位。

判断一个信息是否应进入公共视野,最核心的标准是“公共利益”。

它不是“公众感兴趣”,“公共利益”,并不是指公众的好奇心,而是指信息的披露能够促进社会整体福祉,比如维护公共安全、监督权力运行、揭露系统性不公等。只有当信息关乎公共利益时,媒体才可能在特定情形下突破对隐私的保护。

在新闻伦理中,还有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最小伤害原则”。作为“生命至上”伦理原则的延伸,其含义是:即便报道内容具备公共价值,媒体在采编和发布过程中也要尽可能降低对相关个人造成的伤害(包括隐私和尊严),比如模糊身份、延后报道时点、慎用图像语言等。

“最小伤害原则”的存在,是为了避免用“公共正义”的名义去伤害个体,特别是在真相尚未厘清、舆论情绪高涨时,媒体要避免自身沦为审判的工具。

2020年,韩国爆出“N号房”数字性剥削案,受害者超过百人,甚至包括未成年人。面对极端恶劣的性暴力案件,韩国主流媒体基本都遵循了“最小伤害原则”:不披露受害者任何可识别信息,报道中统一用代号或符号标注,同时呼吁公众停止“人肉搜索”。相比之下,涉案犯罪人则在警方核实后依法公布了真实姓名及面容,体现了对加害者与受害者信息披露的严格区分。

而在此次大连工业大学事件中,女学生并非公共人物,未涉公共安全、国家事务,个人经历与感情纠纷不构成公众知情权之正当理由,却在媒体和平台的推波助澜下遭遇“网络公审”。

新闻伦理的必然失守?

这样的伦理失守并非偶然。

在今天的信息分发机制和读者消费信息的习惯下,机构媒体的生存处境无疑十分残酷。

今天的机构媒体面对的是平台难以预测的信息流推荐结果。报道能否获得曝光取决于算法判断的热度。多一次点击、多一条评论、多一次转发,都是一种生产动力。在这样的生态下,守住底线成为一种更高的“成本”——不发,别家就发;不写,就失去流量。今天这样的局面由此造成:明知不合适,但为了热度还是一窝蜂地做了。

同时,违背新闻伦理的成本极低。

这类报道鲜少被纠正和追责。一方面,新闻伦理只是一种理想化的道德标准,没有强制力;另一个原因在于它所造成的伤害往往具有隐性与间接性,难以在法律上被准确衡量。

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如果报道内容未构成诽谤、侮辱或虚假信息传播,便难以被定性为违法行为。即便当事人确实因此遭受了名誉损害或心理伤害,也往往难以提供足够的法律证据,证明媒体或平台构成“直接侵权”。

在本案中,当事人或许可针对学校以“公告送达”形式披露个人信息的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面对那些没有明确发布虚假信息的媒体和网民,她并没有维权立场。这恰恰暴露出新闻伦理的“灰区”:它不是无法可依,而是伤害难以量化,责任难以厘清。

正因如此,每一次失职,媒体和平台只会在短期内背上骂名,却又能在硝烟弥散后事了拂身去。

伦理,作为人与人、人与群体之间的共识,需要在每一次实践中被重复确认和操演。但现在看来,在一个缺乏强制约束的环境下,这种共识正在加速解体。

算法不负责断是非,也不担因果,它不在意一个真实的人因为一次“曝光”从此无法安心上学、求职,甚至需要承受长时间的耻感、网暴与心理阴影。

赫拉利警告:“当权力从人类转移到算法时,我们将失去不仅是选择权,更是决定‘应该怎样’的能力。”

也正因如此,人类社会才更需要保留判断是非的能力——一个能守住羞耻感、边界感与尊严感的判断力,人与人之间才有可能在信任和安全感中共处。

今天的创作者、媒体和平台,都更加需要警惕主动拥抱伦理滑坡。也只有持续的公共讨论和舆论监督,才能维持媒体作为公共机构的责任。

她的名字不该出现在新闻里。至少,不该是以这样的方式。


注: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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