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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7 15:29
社会与生活

777份人身保护令背后的故事

一位女性被丈夫殴打后,首先应该做什么?
被暴力碾碎的美国梦:在纽约街头遇袭惨死的华人女性
令颐


【一位女性被丈夫殴打后,首先应该做什么?

不久前,在重庆市巴南区,一名53岁的妇女在和丈夫争吵过程中,对方将一个脸盆砸向她,导致她的鼻子和额头受伤。这是她丈夫第三次对她施暴,此前两次她都选择了忍让。

这一次,她的女儿选择了报警,在派出所帮母亲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禁止父亲殴打母亲。

这一申请马上被派出所民警上传到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工作群」中。负责审查签发的法官刘秀荣向我展示了他们的工作流程。传完申请后,民警接着将该女子受伤的照片、报警回执以及《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表》发过来后,法院的干警便会在群里一一确认,并提出受害人需要修改的信息。

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因遭受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涉妇女儿童案件情况。在妇女遭受家庭暴力方面,2023年,全国法院共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5695份,为过去五年中数量最多。

我们注意到,在过去几年,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签发了777份人身安全保护令,是签发数量最多的基层法院。法官刘秀荣则是「一站式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机制」牵头者,她和团队在实践中探索出了一套便捷、实用的人保令签发工作流程。

今年夏天,我在巴南法院见到刘秀荣。刘秀荣在这里工作了16年,主审的大都是家事纠纷案件。见面那天,她穿着一身利落的法院制服,亲切地坐在我身旁,说起话来是浓重的东北口音。考到巴南前,她一直在故乡黑龙江工作、生活,做了6年中学语文教师,后来通过公务员考试考录到吉林省的一家基层法院工作。也因为从事过教师,她对青少年的处境有着格外敏锐的观察和理解。

等我们对谈完,发现那名家暴受害者早已经在派出所收到民警用彩色打印机打出来的盖有法院鲜章的人保令。刘秀荣很欣慰,对谈中,她强调「责任」和「协同」的作用,认为消除家庭暴力需要全社会协同起来。她觉得,巴南首创的「一站式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机制」并不复杂,也没有很高的科技含量,有些工作,说到底,「就是看想不想尽到这份责任」。

以下根据刘秀荣的讲述和案件裁判文书整理而成。】

1

我印象最深刻的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部分简称「人保令」)是在2019年1月15号签发的。

这是一起恋爱期间发生的家暴事件。女性受害人在双方同居期间被男友打了,头皮裂伤、血肿,两人就分开了。但分手后,这位男性仍通过打电话、发微信以及在女方住所蹲守,对女方实施威胁、骚扰。

女方忍无可忍,不堪其扰,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来到法院求助。看了她提供的电话记录、病历、短信等证据之后,当天,我们就为她出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但没想到,临近过年,这个施害人又有了新举动。他一看女朋友走了,回家跟父母也没法交代,喝了点闷酒,就给女方发了300多条短信。后来,女方打印出来足有43页纸的短信证据带到了法院。

我们认为发一两条希望两人复合没有问题,那不算是纠缠,但发了300多条短信,而且内容一点没重样。这是让人很有精神压力的骚扰行为。大过年的,合家团圆,特别是在法院已经签发人保令,也专门告知男方违反人保令的法律后果,他给整这么一出,其实就是没把法律当回事,藐视法律。

在女方向我们反映这一情况后,我们从短信的数量、内容、时间节点、女方精神上受伤害的程度考量,决定对他进行拘留15日的司法惩戒。

2016年《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之后,法律规定了,家暴事件中的受害者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保令下发后,法院会依法适时适度干预家庭暴力,有效制止、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

在我的经验里,对于家暴受害者来说,特别是非偶发性的家暴,人保令是一个保障,它就跟保险似的,我宁愿不用,但不能没有。

这是很典型的一个案例。除了当时签发速度快,还有一点就是,原来大家觉得只有人被打坏了、住院了,施暴人才会被惩罚,但现在不是——施暴人有了骚扰、侵害他人精神健康的行为,法律都要跟他说道说道。

后来,这个男生就没有再骚扰过她。

所以说,人保令对于施暴人主要是起到震慑作用。我们要把法律法规讲清楚,用法律的权威来震慑他,让他有敬畏,三思而后行。这种震慑作用会持续很久,一开始他是害怕,之后会时刻警醒自己不能冲动了,不能再打了,再打后果很严重,不能跟法律对着干,这样一点点把原来错误的家暴观念纠正过来。

我们所受理的这些人保令案件中,施害者把被害者打到住院的也有,最严重的是我们遇到过一个当事人,她的手已经被丈夫打得掌骨骨折,手都变形了。但往往更多时候是你挠我一下,我打你一下,皮外伤居多。

我作为妇女界别、妇联界别政协委员,不关心女性的权益,关心啥呀?而且,在工作中,我会越来越觉得,家庭暴力就是定时炸弹,是一个杀手。

我们和当事人在接触中会发现,在偶发性家暴中,受害女性的情绪一般波动很大,而在长期性家暴中,女性往往会很麻木。

之前就有一个50多岁的女性,是一个全职太太,丈夫每次酗酒回来就动手打人,这种日子她过了十多年。孩子高考完丈夫酒后又动手,她想着不用再为了孩子忍让了,就提出离婚,丈夫还不愿意。

在跟她接触中,我们就发现她的眼神几乎是呆滞的,你跟她交流,她会躲闪,你靠近她坐,她马上就缩起来。而有的女性时间长了,已经不在乎身体的疼痛了,几乎不会反抗。她知道,反抗会换来更剧烈的殴打。

现实是,有调查显示,面对家暴,女性平均被虐待35次才选择报警。所以说,对家庭暴力最好的预防是在它萌芽状态,在拳头第一次举起来的时候就反抗。

实际上,人保令能够约束的是初期的暴力行为,它的目的是迅速控制住事态,重在预防,保障的是生命权健康权。但如果说,被害人构成轻伤或重伤,我们就不建议申请人保令了,因为构成轻伤,该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责任。

另外要协助受害人和施暴人去重新认识他们的关系,这段关系是突发小恙呢,还是到了重疾阶段,还是濒临死亡?一般到了申请人保令这个阶段,当事人双方要思考的是,这个家、这段关系未来该怎么办?对方是偶然性的暴力呢,还是因为原生家庭给他带来的影响?能挽救就挽救,挽救不了就及时脱身止损。

2

我们在巴南区刚刚开始推动人保令落地的时候,有很多群众都在试探,他们先申请,马上又撤回了。而且,当天撤回的少,还都是过了一段再撤回申请。后来,我们发现,撤回的大多是偶发性家庭暴力,施暴人道个歉,做了保证,受害人感受到了对方的改变,有安全感,日子还是有希望有奔头。

在推动的过程中,你会发现,有一些困难来自人们观念的问题。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为男性的情况也有,但是极少数。男性和女性的生理结构不同,女性再高大,在体力上她们都很难对抗男性突如其来爆发性的攻击。在面对暴力的时候,女性往往不敢发声。她们会有更多顾虑,特别是家里孩子还没有成年的,顾虑很多很多。她就担心我申请人保令之后对孩子有没有什么影响,未来孩子去考学、找工作是不是机会比别人少。她们会为了孩子忍,孩子比天还大。

所以我们会给大家解释清楚,只要是不继续发生暴力行为,什么影响都没有。另外,就算是打人触犯了人保令最后被拘留,这叫司法惩戒,从法律上讲它叫劣迹,不叫前科,其他别的没有啥影响。

对女性来说,传统观念会一直束缚她们。两口子过日子,家丑不外扬,特别是对于高知、体制内的、做生意的、有点身份地位的人,她们顾及的东西格外多——你看人家别人怎么看我呀?对我这个事业有没有影响?所以她们千思万想后只能选择忍。

我们遇到过这样一个案子:一个女性干部,去健身的时候和男教练有了些暧昧。这个男教练跟她其实完全不是一路人,接触时间长了就感觉到不合适,她想分手。但这个男教练坚决不同意,他怎么办呢?他就给这个女同志的单位领导和亲属发短信,然后一看这个招没用,就到纪检委举报。之后,上级就给她一个处分,把职务给免了。之后他还逼着她离婚。

这个事儿给这个女领导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她被调到了一个很偏的地方。这个人还是不断纠缠她,她去接孩子放学,他就在后面跟,还时常出现她家的楼道里。她一直没报警,一方面不想再声张,说了自己没脸,觉得是咎由自取;一方面也不想让自己的孩子因为她而抬不起头。

在这种压力下,这个受害人就想自杀,已经试过了。但是孩子马上小学毕业,她没法放下。真是求生不得,求死不能。

最后犹豫了很久,也是为了孩子,她才鼓足勇气来法院想申请人保令。

我能够理解女性为了保护孩子,怕给孩子造成负面影响,没有想到自己的痛苦。但同时,我为她们感觉到惋惜,为啥呢?如果说她在受到伤害后,越早寻求法律的帮助,有可能她给孩子的是更健康的爱。如果法律更早地介入,也可能会早一步帮她解决家庭关系、婚姻关系里的问题,给予孩子更完整的爱。

而且这种观念上的出入也不只存在于受害人。我们收到这个申请之后,法院内部的分歧也很大,有同志就认为这个是她自己的过错。我说固然法律不倡导婚外恋这种行为,但是她的生命国家是要保障的,那这个人保令就该下啊。

我们当时把《反家庭暴力法》出台后的新闻、座谈会都找出来重新看,最后决定是要下这个人保令。下的时候,我们也专门强调,女方的这种婚外恋行为法律是否定的,道德是谴责的,但是她是在分手之后被不断地纠缠,精神受到了极大威胁和伤害,也是在《反家庭暴力法》的保护范围之内,我们保的是命。如果让这个男的继续这样下去,绝对能把这个人逼死。

人保令发出之后,这个男的就没有再继续纠缠下去。

但他跟我们提复议,我们认为他复议的理由不成立。当时有一段视频,是他在受害人楼下转悠。我们说你基于什么理由?没有合理理由,你这是不是骚扰?是不是纠缠?那个男的就不说话了。

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司法实践中还面临许多现实困难,比如申请人申请举证难、法官审查认定难、法院办案效率提高难等。以前是人来跑,当事人自己主动到法院去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流程比较复杂,而且时间比较久。

我把这样的现象称为人保令的窘境——

法律规定72小时要签发,以前确实很困难。因为啥?我给你描述一下这个过程。

受害人首先要到法院立案窗口立案,之后,立案庭要分案。法定立案审查是7天。之后得转到业务庭室,承办法官要审查家庭暴力的证据。家庭暴力的证据特别不好举,如果有伤,就要到医院,去开相应的伤情证明。而且,以前报警回执、公安调查笔录,是不给当事人的。这样到了法官这里,要指导当事人写个调取证据的申请,告诉我们上哪儿调笔录。或者要告诉我们,你在哪个派出所报警?谁接的警?我们再去跟派出所联系。到了派出所,这个民警今天休不休班?开不开会?他在不在?这些情况,三天内都不一定能调取出来。

这样以来,从他们受伤害到最终法院作出裁定,整个过程短的话要五六天,长的话,半个月甚至更久。时间精力耗在这上边,受害人会畏难,很多人就觉得算了,也会助长施暴人嚣张的气焰,所以人保令的下发速度首先要快。

为了解决这样的现实困境,我们探索着建立了「一站式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机制」,缩短办理流程,希望能够预防和防范恶性事件的发生,让家庭暴力在萌芽状态中暴露出来、消除掉。

3

目前这个机制已经运行了七八年了,整个流程已经很优化了,达到了无缝衔接。但它不是一下子就运行成了一个机制,是基层一点点摸索怎么快,怎么便捷,摸索出来的。
我们当时首先在法院附近的花溪派出所做了一个试点。

在试点之前,花溪派出所接过很多涉及家庭暴力的报警,但出警的时候,民警一般都以批评教育为主,这样就没法遏制暴力再次发生。

这也是很多基层派出所的共同困境。之前有媒体在2018年的时候做过一个调查是,在基层167个被问到的公安派出所所长中,知道《反家庭暴力法》的不到10%,这证明从上到下的法律法规的普及要持续不断地进行。

开始试点之后,我们就每天早上利用派出所的早会,给民警进行普法。我们要告诉他们什么是《反家庭暴力法》,什么是人保令,报警回执怎么写,人保令可以给群众带来什么样的保障,他们可以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建议受害人申请人保令,提交哪些材料。

这个介绍人保令的过程是非常重要的,这样一来,当事人也不会盲目,会选择正确方式来保护自己。即使受害人这次没有申请,那这个证据留下,之后再遇到了相同的事情,还是可以随时随地申请。

试点不久,就有所改变。后来,这个派出所接过一个电话,报警人当时哭着说,「我害怕,你们快救救我!我老公又打我了!」民警到了现场,看到一名40多岁的女性正蹲在地上哭。她是全职家庭主妇,因为房子装修琐事与丈夫有了口角,丈夫动手打了她。

这个家平常是靠丈夫开出租车挣钱维持的。丈夫脾气暴躁,在外面受了气,回到家就把气撒到妻子身上,轻的就是骂,重的时候就动手殴打,她身上长期青一块紫一块。

夫妻两人好不容易攒了钱,在主城区买了新房,家庭经济就压力更大了,她丈夫也更加易怒暴躁。吵架当天,两人是因为装修材料的事情,再次吵了起来。她丈夫越吵越生气,站起来直接把她推倒在地上,还冲上去用脚踹。她就趁丈夫不注意报了警。

民警把两位当事人带到了花溪派出所调解工作室,问她先生为什么要动手打人。

他说:「她吃我的,穿我的,还敢跟我吵架?我打她两下都是轻的,她活该挨打。」

在这个案件中,民警就跟受害人提到,她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一开始她是挺抗拒的,她当时想的是让派出所教育教育他,以后不要再打自己了。而且她也根本不知道有人保令的存在,她更多的还是疑惑——自己能不能申请?会不会有很多程序,花费很长的时间?

一站式人保令这时候就会起作用了。你想,受害人都报警了,肯定是已经存在既定危险了,我们要把程序都简化到最低。当时最关键的就是要把中间的流程打通,把涉及到的每一个部门、每一个环节都调动起来。

2017年12月开始,我们启用了一个微信群,群里有300多人,每一个对接单位的人都在里边,有派出所民警、调解员、政法委、公安领导,还有法院家事法庭的工作人员。受害人报警后,民警到现场核实,会主动询问受害人是否需要协助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民警就可以把受害人受伤的证据,报警回执、图片、视频都可以发到群里,法院干警就会在线审查材料。

我们把流程电子化,公安民警、法官之间的审批、签字直接联动,中间就省了很多人来人往的环节。

当时民警就把当事人的照片,发到了我们的工作群里,证据确凿,有很多流血的照片,鼻子都青了。而且,受害人自己也说,因为丈夫的暴力,她活得战战兢兢,听见他回家的脚步就发抖。在派出所待了20分钟,她就拿到了盖有法院电子签章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书。

这个裁定书也给了她丈夫一份,当时警察还跟他强调「这就是你的『紧箍咒』」,并且当场告知了他后果:「如果再次实施家暴行为,法院将依据《反家暴法》对你进行司法拘留。」

现在在巴南区,利用这一个机制,人保令的申请从72小时缩短到了20分钟,整个效率提高了215倍。

这样的话,暴力行为刚发生不久,施暴者心里还在忐忑中。事实上,这个时候的教育效果是最好的。否则你等我都打完人了,施暴者一开始还嘀咕能不能抓我?能不能拘留啊?一看平平安安的,又过了半个月了,这时候施暴者的侥幸心理就会突发,会更嚣张。

4

还有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是,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受害人通常也没有保存证据的意识,事后举证的难度也比较大。人保令申请被驳回的最主要原因就是证据不足。

那我们就降低证明标准,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负担。

就像我们今天看到的这个案例,这名53岁的妇女因为家庭琐事被丈夫拿盆子打,她的脸被砸红,有了肿块。警察出警,现场核实属实,看到了受害者的伤情,提供的证据就是报警回执和伤情照片,这些就够了。

原先她必须要去医院验伤,那现在我们就把验伤的环节置后。人保令更多是程序上的审查,更多的是预防和防范,所以要法官根据现有的证据,来判断今后发生这种危险的可能性有没有,如果有就要签发,所以一定要从宽,而不应该从严。

还有就是原先她要完整自述伤情,但因为在惊吓过后,很多时候无法清晰地描述自己所受的伤害,那我们就特意设计了一个表格,列了「被申请人实施了何种家暴行为」,就有「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经常性谩骂」「恐吓」「其他」这几项,还有她们的具体需求也写明,受害人只需要打勾就可以了。

像这个受害人,她就勾选了殴打、恐吓,在旁边填上伤害发生的时间地点,一张纸就搞定了,之后她就可以拿到人保令。

人保令下来不意味着我们的工作结束了。我们要经常跟派出所联系,时刻关注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有一些异动派出所就会跟我们第一时间反映,就要该批评教育就批评教育,该罚款就罚款,该拘留就拘留。

其实,这个过程中是有很困难的环节的。

公安每天要处理非常大量的案件,工作面广,而且干警学啥专业的人都有,想调动起来,非常困难,而且他们是半军事化管理,公安系统内部的命令和指挥是首要的。所以整个机制能够运转起来,还是需要上级去推动。各地的情况不完全一样,但是有重要的一点,是党委政法委牵头才能把法院、妇联、公安以及相应部门整合起来。否则这个机制运行不了,还是法院办法院的案子,公安办公安的案子,这样就少了很多联动起来的效果。

我们还有心理辅导和社会帮扶。之前遇到很多女性都是全职太太,我们就给她们分析,其实她们可以正常上班,独立起来。之后我们就联动妇联,帮这些女性进行技能培训,找找工作。

5

家庭暴力发生后,首先是关联到施暴人和受害人的小家庭,还有各自父母的两个大家庭,那就是三个家庭。前一段时间,我们接了这样一个案子,施暴人特别嚣张,他长期家暴,他对妻子说:我打你、恐吓你,但你只要跟我离婚,我一命换4命。

我说一命换四命是什么意思?他说我就一个人,我爸我妈也没了,就我一个人,你看你爸你妈、你弟弟,我怕啥呀。这背后就意味着,这几个家庭都会受到暴力的波及。所以,我始终认为,家庭暴力很大的受害者始终是家里的老人和孩子。

我们就审理过这样一个案子,佐证了我这样的想法。那个案子里,女方第二次起诉离婚,之前她老公酗酒就会打她,她整个人看到酒瓶子就发抖,时间长了,夫妻二人的感情其实就完全破裂了,但因为孩子,这个受害人就一直忍着。但男方变本加厉,喝一回就动一回手,把她打得眼睛肿、鼻子破,最后她实在是心寒了,就起诉离婚,男方还不同意,分居了一年之后,法院才判决双方离婚。

他家孩子是小学五年级,我们就问他,你的爸爸妈妈要离婚了,你选择跟谁?

我们都没想到,他会说自己要跟爸爸。我们就特别纳闷儿,那孩子就说,我爸就一个人的话,他肯定还会找我妈麻烦,又要打她。我要是能陪陪我爸呢,他会好一些。

我们就跟孩子说,你未来要和爸爸一起生活,你需要申请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一个小孩子终究是没法独自对抗一个酗酒的父亲。

孩子小的时候一看别人家爸爸妈妈不打架,怎么就自己家打?他们就很容易把自己封闭起来。等他长大了,他想谈恋爱吗?他想成家吗?就算是他成家了,会不会觉得,在自己家,一直都是谁力量大,谁说了算?家暴的代际传递是一连串的反应。

现在,老百姓对于家庭暴力还有很多误解,他们会觉得必须得给人打坏了,打到医院里,才叫家庭暴力,实际上不是这样的。

《反家庭暴力法》出台后,在实践中对家庭暴力定义和类型的理解范围有了更深层次的外延。

在我的经历中,能明显发觉,精神控制越来越显现。有的人还在谈恋爱的时候,就会要对方反思,你是不是做得好,你是不是最优秀的?这会让受害人无限地矮化自己,从自己身上找问题。这种现象在我们经手的案件中虽然还没有特别典型的,在更广泛的公共空间,仍然有越来越多的苗头出现。

大家都知道动手绝对不行,就会选择用言语威胁,用冷漠去排挤。换了言语威胁,有的人会觉得说,这哪是家庭暴力,哪是违法行为?前不久的牟林翰案就是这样,牟林翰一步一步诱导包丽产生负罪感,随后对方自杀。

这些行为首先是对妇女自信心的一种戕害。人都是处在不断成长的过程中,都是不断去丰富、去提高的,而不是一下就要把自己打到尘埃里面。之后,还以为对方给我当个宝,是在帮我去提高,这种思想很危险。虽然他们不存在婚姻关系,但是那些伤害都发生在二人的关系存续期内,这同样是一种家庭暴力。

所以,现在我们在普法过程中会经常跟大家强调,除了捆绑、殴打等,经常性谩骂、侮辱、威胁等都是家庭暴力的表现。针对精神和身体的侵害行为,法律不可能都列举清楚,所以在法律条款中,它有个「等」,就看你怎么样去理解这个「等」,本质就是只要身体、精神受到侵害,那它就是家庭暴力。不管它形式怎么变化,万变不离其宗。

还有一个案件是跟经济控制相关的案件,也特别典型。

当时是一对夫妻离婚,女方原来是全职太太,一起生活了十多年,男方后来就提出离婚,但女方不同意结束他们的婚姻关系,一直不肯离。男方就把他们母子每个月的生活费从4000元降到2000元。后来,又从2000元降到1000元,想迫使女方同意离婚。

因为男方支付的生活费无法负担女方与孩子的日常生活开支,给他们母子造成极大的生活困境及精神压力。后来,我们就给女方签发人保令,裁定男方在人保令有效期内每月30号前按照重庆市2019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支付母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活费用2013元。

其实,在《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中,家暴的表现形式并没有「经济控制」的规定,但是通过经济控制给对方造成伤害,进而上升到精神方面的压力,迫使对方满足其欲求,说白了,就是要让你不安,确实也是家庭暴力的一种。

人保令受保护人的范围也相应有了变化。我们就遇到过这样一个案子,有一个男生一直在追求一个女护士,护士的工作朝九晚五,有早班有晚班,但她只要下班了,就看见那个男生在等她,往那个护士站一坐,一溜达。他还给这个女护士邮寄空包裹,堵她的锁眼,有时候,等她早晨起来一看,走廊全是烟头儿。

这个女生就非常没有安全感,非常恐惧。原来的《反家庭暴力法》有相应规定,必须是同居的男女朋友才有家暴的定义,后来《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了,把恋爱、交友,意图恋爱的这种关系也纳入了受保护范畴。这样一来,法律对女性的保护就有了外延,其实也符合立法的本意。

像这种经济控制、精神控制,很多情况下都是「看不见的暴力」,受害人往往去哪里求助都可能没人管,全都推三阻四,所以到我们这里,再不管,就容易出现恶性事件。但如果受害人已经报警,那这个矛盾应该已经激化了,这个时候司法部门如果还不干预,那受害人要么就忍,要么俩人就继续对着干,会有意想不到的后果。

像当年的涞源反杀案,男方因追求女方失败了,就骚扰、跟踪她去学校、老家,还在人家门口喊「不在一起就杀你全家」,「要纠缠她20年」。女方一家人报了多少次警,但都没人理。即便是没有《反家庭暴力法》,还有《治安管理处罚法》,那你是不是该管,但很遗憾,最后就是酿成了惨案。

在过去几年中,对个别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被申请人,巴南法院也作出了司法惩戒5件,其中罚款4件,拘留1件。今年,3月19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对一名多次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前妻大打出手并恐吓威胁的家暴施暴人,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这是全国首例因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被判刑的案件。

这些案例会引导大家,家庭暴力不是小事,如果说受害人依法维权,那么法律绝对应该要给他们撑腰的,而且绝对是刚性的,这才会让法律长出牙齿。

6

前不久,最高法发布了数据,全国法院全年发出各类人身安全保护令5695份,同比增长41.5%。

说实话,这个数量太低了。全国有2800多个县区,也就意味着有2800多个基层法院,平均一个区县两件,你认为现实吗?

这个数据背后,说明各地的发展还是存在不均衡,一个是群众对人保令极其陌生,他们不知道这个东西能干嘛,甚至是不知道有这么个规定;另一个是办案的法院、派出所、公安部门引导不到位。直白地说,有的公安对于家暴是真不管,有的公安只是出警了,告诉施暴人,不要再打了啊,打坏了才归我们管。

之前就有媒体人分析,所有相关部门问题都是一样的,第一是培训不够,第二是没有纳入工作考评,第三是统计数据不系统。于是法律是法律,工作是工作,油水两张皮,相关人员没有特别大的改变,除非造成极端事件时才会被重视。

时间长了,人保令自然就无法真正走向群众。

那我觉得,我们就需要一一改变。我们认为首先该培训法院、妇联和公安系统的工作人员,让他们把《反家庭暴力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理解准确,才能形成系统性的合力。我还建议市公安局、市高法院、市妇联把一站式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工作机制落实落地,纳入各自工作评估和考核。

在我们过往受理的人保令中,有一例是由妇联发起的。那是2023年年初的一件案子,当时一个男孩在家里淘气,就被醉酒的父亲用塑料酒瓶敲打,那个小男孩还不到两岁。

自己阻止不了丈夫的家暴,孩子妈妈到公婆家求援,孩子爸爸也追过来和孩子妈妈发生了争执,动了手。女方就报警求助,申请了自己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然后就回到了贵州娘家,也没管孩子。

当时妇联就担心爸爸的行为如果不加制止,可能引发更严重的暴力行为,但妈妈在贵州娘家无法替孩子完成人保令的申请。妇联就主动代替孩子向法院申请了人保令,要求他的爸爸停止对他实施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在国际上都是一个顽瘴痼疾,要短期内去杜绝,恐怕希望渺茫,但我们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还是完全能做到的。我们提倡的是通过典型案例去引导全社会都能有一双警示的眼睛,把整个社会的保护网给它织密。可能你无意当中帮着受害人报个警,就会挽救一条生命。

《反家庭暴力法》中也提到了强制报告制度,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而且,咱们所说的未成年人侵害强制报告,这个理解也有一定的偏差,大家都觉得说必须是他爸他妈打孩子,但爸爸当着孩子面儿打妈妈,或者妈妈打爸爸,这种侵害实质上是精神侵害,也是一种家庭暴力,但往往都会被忽视。如果能把这一块短板再补上,就会让更多的家庭受益。

每次开完庭之后,我都会更坚定地认为,在家庭成员之间、亲密关系里,没有谁是赢家,没有谁是一边倒的正确或错误,反而应该是一个共同成长、共同促进的过程。这个时候社会需要伸一把手,帮他们找问题,开药方,把矛盾化解。时间长了,家庭才会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疗伤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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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因遭受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涉妇女儿童案件情况。在妇女遭受家庭暴力方面,2023年,全国法院共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5695份,为过去五年中数量最多。

我们注意到,在过去几年,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签发了777份人身安全保护令,是签发数量最多的基层法院。法官刘秀荣则是「一站式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机制」牵头者,她和团队在实践中探索出了一套便捷、实用的人保令签发工作流程。

今年夏天,我在巴南法院见到刘秀荣。刘秀荣在这里工作了16年,主审的大都是家事纠纷案件。见面那天,她穿着一身利落的法院制服,亲切地坐在我身旁,说起话来是浓重的东北口音。考到巴南前,她一直在故乡黑龙江工作、生活,做了6年中学语文教师,后来通过公务员考试考录到吉林省的一家基层法院工作。也因为从事过教师,她对青少年的处境有着格外敏锐的观察和理解。

等我们对谈完,发现那名家暴受害者早已经在派出所收到民警用彩色打印机打出来的盖有法院鲜章的人保令。刘秀荣很欣慰,对谈中,她强调「责任」和「协同」的作用,认为消除家庭暴力需要全社会协同起来。她觉得,巴南首创的「一站式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机制」并不复杂,也没有很高的科技含量,有些工作,说到底,「就是看想不想尽到这份责任」。

以下根据刘秀荣的讲述和案件裁判文书整理而成。】

1

我印象最深刻的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部分简称「人保令」)是在2019年1月15号签发的。

这是一起恋爱期间发生的家暴事件。女性受害人在双方同居期间被男友打了,头皮裂伤、血肿,两人就分开了。但分手后,这位男性仍通过打电话、发微信以及在女方住所蹲守,对女方实施威胁、骚扰。

女方忍无可忍,不堪其扰,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来到法院求助。看了她提供的电话记录、病历、短信等证据之后,当天,我们就为她出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但没想到,临近过年,这个施害人又有了新举动。他一看女朋友走了,回家跟父母也没法交代,喝了点闷酒,就给女方发了300多条短信。后来,女方打印出来足有43页纸的短信证据带到了法院。

我们认为发一两条希望两人复合没有问题,那不算是纠缠,但发了300多条短信,而且内容一点没重样。这是让人很有精神压力的骚扰行为。大过年的,合家团圆,特别是在法院已经签发人保令,也专门告知男方违反人保令的法律后果,他给整这么一出,其实就是没把法律当回事,藐视法律。

在女方向我们反映这一情况后,我们从短信的数量、内容、时间节点、女方精神上受伤害的程度考量,决定对他进行拘留15日的司法惩戒。

2016年《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之后,法律规定了,家暴事件中的受害者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保令下发后,法院会依法适时适度干预家庭暴力,有效制止、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

在我的经验里,对于家暴受害者来说,特别是非偶发性的家暴,人保令是一个保障,它就跟保险似的,我宁愿不用,但不能没有。

这是很典型的一个案例。除了当时签发速度快,还有一点就是,原来大家觉得只有人被打坏了、住院了,施暴人才会被惩罚,但现在不是——施暴人有了骚扰、侵害他人精神健康的行为,法律都要跟他说道说道。

后来,这个男生就没有再骚扰过她。

所以说,人保令对于施暴人主要是起到震慑作用。我们要把法律法规讲清楚,用法律的权威来震慑他,让他有敬畏,三思而后行。这种震慑作用会持续很久,一开始他是害怕,之后会时刻警醒自己不能冲动了,不能再打了,再打后果很严重,不能跟法律对着干,这样一点点把原来错误的家暴观念纠正过来。

我们所受理的这些人保令案件中,施害者把被害者打到住院的也有,最严重的是我们遇到过一个当事人,她的手已经被丈夫打得掌骨骨折,手都变形了。但往往更多时候是你挠我一下,我打你一下,皮外伤居多。

我作为妇女界别、妇联界别政协委员,不关心女性的权益,关心啥呀?而且,在工作中,我会越来越觉得,家庭暴力就是定时炸弹,是一个杀手。

我们和当事人在接触中会发现,在偶发性家暴中,受害女性的情绪一般波动很大,而在长期性家暴中,女性往往会很麻木。

之前就有一个50多岁的女性,是一个全职太太,丈夫每次酗酒回来就动手打人,这种日子她过了十多年。孩子高考完丈夫酒后又动手,她想着不用再为了孩子忍让了,就提出离婚,丈夫还不愿意。

在跟她接触中,我们就发现她的眼神几乎是呆滞的,你跟她交流,她会躲闪,你靠近她坐,她马上就缩起来。而有的女性时间长了,已经不在乎身体的疼痛了,几乎不会反抗。她知道,反抗会换来更剧烈的殴打。

现实是,有调查显示,面对家暴,女性平均被虐待35次才选择报警。所以说,对家庭暴力最好的预防是在它萌芽状态,在拳头第一次举起来的时候就反抗。

实际上,人保令能够约束的是初期的暴力行为,它的目的是迅速控制住事态,重在预防,保障的是生命权健康权。但如果说,被害人构成轻伤或重伤,我们就不建议申请人保令了,因为构成轻伤,该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责任。

另外要协助受害人和施暴人去重新认识他们的关系,这段关系是突发小恙呢,还是到了重疾阶段,还是濒临死亡?一般到了申请人保令这个阶段,当事人双方要思考的是,这个家、这段关系未来该怎么办?对方是偶然性的暴力呢,还是因为原生家庭给他带来的影响?能挽救就挽救,挽救不了就及时脱身止损。

2

我们在巴南区刚刚开始推动人保令落地的时候,有很多群众都在试探,他们先申请,马上又撤回了。而且,当天撤回的少,还都是过了一段再撤回申请。后来,我们发现,撤回的大多是偶发性家庭暴力,施暴人道个歉,做了保证,受害人感受到了对方的改变,有安全感,日子还是有希望有奔头。

在推动的过程中,你会发现,有一些困难来自人们观念的问题。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为男性的情况也有,但是极少数。男性和女性的生理结构不同,女性再高大,在体力上她们都很难对抗男性突如其来爆发性的攻击。在面对暴力的时候,女性往往不敢发声。她们会有更多顾虑,特别是家里孩子还没有成年的,顾虑很多很多。她就担心我申请人保令之后对孩子有没有什么影响,未来孩子去考学、找工作是不是机会比别人少。她们会为了孩子忍,孩子比天还大。

所以我们会给大家解释清楚,只要是不继续发生暴力行为,什么影响都没有。另外,就算是打人触犯了人保令最后被拘留,这叫司法惩戒,从法律上讲它叫劣迹,不叫前科,其他别的没有啥影响。

对女性来说,传统观念会一直束缚她们。两口子过日子,家丑不外扬,特别是对于高知、体制内的、做生意的、有点身份地位的人,她们顾及的东西格外多——你看人家别人怎么看我呀?对我这个事业有没有影响?所以她们千思万想后只能选择忍。

我们遇到过这样一个案子:一个女性干部,去健身的时候和男教练有了些暧昧。这个男教练跟她其实完全不是一路人,接触时间长了就感觉到不合适,她想分手。但这个男教练坚决不同意,他怎么办呢?他就给这个女同志的单位领导和亲属发短信,然后一看这个招没用,就到纪检委举报。之后,上级就给她一个处分,把职务给免了。之后他还逼着她离婚。

这个事儿给这个女领导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她被调到了一个很偏的地方。这个人还是不断纠缠她,她去接孩子放学,他就在后面跟,还时常出现她家的楼道里。她一直没报警,一方面不想再声张,说了自己没脸,觉得是咎由自取;一方面也不想让自己的孩子因为她而抬不起头。

在这种压力下,这个受害人就想自杀,已经试过了。但是孩子马上小学毕业,她没法放下。真是求生不得,求死不能。

最后犹豫了很久,也是为了孩子,她才鼓足勇气来法院想申请人保令。

我能够理解女性为了保护孩子,怕给孩子造成负面影响,没有想到自己的痛苦。但同时,我为她们感觉到惋惜,为啥呢?如果说她在受到伤害后,越早寻求法律的帮助,有可能她给孩子的是更健康的爱。如果法律更早地介入,也可能会早一步帮她解决家庭关系、婚姻关系里的问题,给予孩子更完整的爱。

而且这种观念上的出入也不只存在于受害人。我们收到这个申请之后,法院内部的分歧也很大,有同志就认为这个是她自己的过错。我说固然法律不倡导婚外恋这种行为,但是她的生命国家是要保障的,那这个人保令就该下啊。

我们当时把《反家庭暴力法》出台后的新闻、座谈会都找出来重新看,最后决定是要下这个人保令。下的时候,我们也专门强调,女方的这种婚外恋行为法律是否定的,道德是谴责的,但是她是在分手之后被不断地纠缠,精神受到了极大威胁和伤害,也是在《反家庭暴力法》的保护范围之内,我们保的是命。如果让这个男的继续这样下去,绝对能把这个人逼死。

人保令发出之后,这个男的就没有再继续纠缠下去。

但他跟我们提复议,我们认为他复议的理由不成立。当时有一段视频,是他在受害人楼下转悠。我们说你基于什么理由?没有合理理由,你这是不是骚扰?是不是纠缠?那个男的就不说话了。

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司法实践中还面临许多现实困难,比如申请人申请举证难、法官审查认定难、法院办案效率提高难等。以前是人来跑,当事人自己主动到法院去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流程比较复杂,而且时间比较久。

我把这样的现象称为人保令的窘境——

法律规定72小时要签发,以前确实很困难。因为啥?我给你描述一下这个过程。

受害人首先要到法院立案窗口立案,之后,立案庭要分案。法定立案审查是7天。之后得转到业务庭室,承办法官要审查家庭暴力的证据。家庭暴力的证据特别不好举,如果有伤,就要到医院,去开相应的伤情证明。而且,以前报警回执、公安调查笔录,是不给当事人的。这样到了法官这里,要指导当事人写个调取证据的申请,告诉我们上哪儿调笔录。或者要告诉我们,你在哪个派出所报警?谁接的警?我们再去跟派出所联系。到了派出所,这个民警今天休不休班?开不开会?他在不在?这些情况,三天内都不一定能调取出来。

这样以来,从他们受伤害到最终法院作出裁定,整个过程短的话要五六天,长的话,半个月甚至更久。时间精力耗在这上边,受害人会畏难,很多人就觉得算了,也会助长施暴人嚣张的气焰,所以人保令的下发速度首先要快。

为了解决这样的现实困境,我们探索着建立了「一站式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机制」,缩短办理流程,希望能够预防和防范恶性事件的发生,让家庭暴力在萌芽状态中暴露出来、消除掉。

3

目前这个机制已经运行了七八年了,整个流程已经很优化了,达到了无缝衔接。但它不是一下子就运行成了一个机制,是基层一点点摸索怎么快,怎么便捷,摸索出来的。
我们当时首先在法院附近的花溪派出所做了一个试点。

在试点之前,花溪派出所接过很多涉及家庭暴力的报警,但出警的时候,民警一般都以批评教育为主,这样就没法遏制暴力再次发生。

这也是很多基层派出所的共同困境。之前有媒体在2018年的时候做过一个调查是,在基层167个被问到的公安派出所所长中,知道《反家庭暴力法》的不到10%,这证明从上到下的法律法规的普及要持续不断地进行。

开始试点之后,我们就每天早上利用派出所的早会,给民警进行普法。我们要告诉他们什么是《反家庭暴力法》,什么是人保令,报警回执怎么写,人保令可以给群众带来什么样的保障,他们可以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建议受害人申请人保令,提交哪些材料。

这个介绍人保令的过程是非常重要的,这样一来,当事人也不会盲目,会选择正确方式来保护自己。即使受害人这次没有申请,那这个证据留下,之后再遇到了相同的事情,还是可以随时随地申请。

试点不久,就有所改变。后来,这个派出所接过一个电话,报警人当时哭着说,「我害怕,你们快救救我!我老公又打我了!」民警到了现场,看到一名40多岁的女性正蹲在地上哭。她是全职家庭主妇,因为房子装修琐事与丈夫有了口角,丈夫动手打了她。

这个家平常是靠丈夫开出租车挣钱维持的。丈夫脾气暴躁,在外面受了气,回到家就把气撒到妻子身上,轻的就是骂,重的时候就动手殴打,她身上长期青一块紫一块。

夫妻两人好不容易攒了钱,在主城区买了新房,家庭经济就压力更大了,她丈夫也更加易怒暴躁。吵架当天,两人是因为装修材料的事情,再次吵了起来。她丈夫越吵越生气,站起来直接把她推倒在地上,还冲上去用脚踹。她就趁丈夫不注意报了警。

民警把两位当事人带到了花溪派出所调解工作室,问她先生为什么要动手打人。

他说:「她吃我的,穿我的,还敢跟我吵架?我打她两下都是轻的,她活该挨打。」

在这个案件中,民警就跟受害人提到,她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一开始她是挺抗拒的,她当时想的是让派出所教育教育他,以后不要再打自己了。而且她也根本不知道有人保令的存在,她更多的还是疑惑——自己能不能申请?会不会有很多程序,花费很长的时间?

一站式人保令这时候就会起作用了。你想,受害人都报警了,肯定是已经存在既定危险了,我们要把程序都简化到最低。当时最关键的就是要把中间的流程打通,把涉及到的每一个部门、每一个环节都调动起来。

2017年12月开始,我们启用了一个微信群,群里有300多人,每一个对接单位的人都在里边,有派出所民警、调解员、政法委、公安领导,还有法院家事法庭的工作人员。受害人报警后,民警到现场核实,会主动询问受害人是否需要协助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民警就可以把受害人受伤的证据,报警回执、图片、视频都可以发到群里,法院干警就会在线审查材料。

我们把流程电子化,公安民警、法官之间的审批、签字直接联动,中间就省了很多人来人往的环节。

当时民警就把当事人的照片,发到了我们的工作群里,证据确凿,有很多流血的照片,鼻子都青了。而且,受害人自己也说,因为丈夫的暴力,她活得战战兢兢,听见他回家的脚步就发抖。在派出所待了20分钟,她就拿到了盖有法院电子签章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书。

这个裁定书也给了她丈夫一份,当时警察还跟他强调「这就是你的『紧箍咒』」,并且当场告知了他后果:「如果再次实施家暴行为,法院将依据《反家暴法》对你进行司法拘留。」

现在在巴南区,利用这一个机制,人保令的申请从72小时缩短到了20分钟,整个效率提高了215倍。

这样的话,暴力行为刚发生不久,施暴者心里还在忐忑中。事实上,这个时候的教育效果是最好的。否则你等我都打完人了,施暴者一开始还嘀咕能不能抓我?能不能拘留啊?一看平平安安的,又过了半个月了,这时候施暴者的侥幸心理就会突发,会更嚣张。

4

还有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是,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受害人通常也没有保存证据的意识,事后举证的难度也比较大。人保令申请被驳回的最主要原因就是证据不足。

那我们就降低证明标准,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负担。

就像我们今天看到的这个案例,这名53岁的妇女因为家庭琐事被丈夫拿盆子打,她的脸被砸红,有了肿块。警察出警,现场核实属实,看到了受害者的伤情,提供的证据就是报警回执和伤情照片,这些就够了。

原先她必须要去医院验伤,那现在我们就把验伤的环节置后。人保令更多是程序上的审查,更多的是预防和防范,所以要法官根据现有的证据,来判断今后发生这种危险的可能性有没有,如果有就要签发,所以一定要从宽,而不应该从严。

还有就是原先她要完整自述伤情,但因为在惊吓过后,很多时候无法清晰地描述自己所受的伤害,那我们就特意设计了一个表格,列了「被申请人实施了何种家暴行为」,就有「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经常性谩骂」「恐吓」「其他」这几项,还有她们的具体需求也写明,受害人只需要打勾就可以了。

像这个受害人,她就勾选了殴打、恐吓,在旁边填上伤害发生的时间地点,一张纸就搞定了,之后她就可以拿到人保令。

人保令下来不意味着我们的工作结束了。我们要经常跟派出所联系,时刻关注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有一些异动派出所就会跟我们第一时间反映,就要该批评教育就批评教育,该罚款就罚款,该拘留就拘留。

其实,这个过程中是有很困难的环节的。

公安每天要处理非常大量的案件,工作面广,而且干警学啥专业的人都有,想调动起来,非常困难,而且他们是半军事化管理,公安系统内部的命令和指挥是首要的。所以整个机制能够运转起来,还是需要上级去推动。各地的情况不完全一样,但是有重要的一点,是党委政法委牵头才能把法院、妇联、公安以及相应部门整合起来。否则这个机制运行不了,还是法院办法院的案子,公安办公安的案子,这样就少了很多联动起来的效果。

我们还有心理辅导和社会帮扶。之前遇到很多女性都是全职太太,我们就给她们分析,其实她们可以正常上班,独立起来。之后我们就联动妇联,帮这些女性进行技能培训,找找工作。

5

家庭暴力发生后,首先是关联到施暴人和受害人的小家庭,还有各自父母的两个大家庭,那就是三个家庭。前一段时间,我们接了这样一个案子,施暴人特别嚣张,他长期家暴,他对妻子说:我打你、恐吓你,但你只要跟我离婚,我一命换4命。

我说一命换四命是什么意思?他说我就一个人,我爸我妈也没了,就我一个人,你看你爸你妈、你弟弟,我怕啥呀。这背后就意味着,这几个家庭都会受到暴力的波及。所以,我始终认为,家庭暴力很大的受害者始终是家里的老人和孩子。

我们就审理过这样一个案子,佐证了我这样的想法。那个案子里,女方第二次起诉离婚,之前她老公酗酒就会打她,她整个人看到酒瓶子就发抖,时间长了,夫妻二人的感情其实就完全破裂了,但因为孩子,这个受害人就一直忍着。但男方变本加厉,喝一回就动一回手,把她打得眼睛肿、鼻子破,最后她实在是心寒了,就起诉离婚,男方还不同意,分居了一年之后,法院才判决双方离婚。

他家孩子是小学五年级,我们就问他,你的爸爸妈妈要离婚了,你选择跟谁?

我们都没想到,他会说自己要跟爸爸。我们就特别纳闷儿,那孩子就说,我爸就一个人的话,他肯定还会找我妈麻烦,又要打她。我要是能陪陪我爸呢,他会好一些。

我们就跟孩子说,你未来要和爸爸一起生活,你需要申请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一个小孩子终究是没法独自对抗一个酗酒的父亲。

孩子小的时候一看别人家爸爸妈妈不打架,怎么就自己家打?他们就很容易把自己封闭起来。等他长大了,他想谈恋爱吗?他想成家吗?就算是他成家了,会不会觉得,在自己家,一直都是谁力量大,谁说了算?家暴的代际传递是一连串的反应。

现在,老百姓对于家庭暴力还有很多误解,他们会觉得必须得给人打坏了,打到医院里,才叫家庭暴力,实际上不是这样的。

《反家庭暴力法》出台后,在实践中对家庭暴力定义和类型的理解范围有了更深层次的外延。

在我的经历中,能明显发觉,精神控制越来越显现。有的人还在谈恋爱的时候,就会要对方反思,你是不是做得好,你是不是最优秀的?这会让受害人无限地矮化自己,从自己身上找问题。这种现象在我们经手的案件中虽然还没有特别典型的,在更广泛的公共空间,仍然有越来越多的苗头出现。

大家都知道动手绝对不行,就会选择用言语威胁,用冷漠去排挤。换了言语威胁,有的人会觉得说,这哪是家庭暴力,哪是违法行为?前不久的牟林翰案就是这样,牟林翰一步一步诱导包丽产生负罪感,随后对方自杀。

这些行为首先是对妇女自信心的一种戕害。人都是处在不断成长的过程中,都是不断去丰富、去提高的,而不是一下就要把自己打到尘埃里面。之后,还以为对方给我当个宝,是在帮我去提高,这种思想很危险。虽然他们不存在婚姻关系,但是那些伤害都发生在二人的关系存续期内,这同样是一种家庭暴力。

所以,现在我们在普法过程中会经常跟大家强调,除了捆绑、殴打等,经常性谩骂、侮辱、威胁等都是家庭暴力的表现。针对精神和身体的侵害行为,法律不可能都列举清楚,所以在法律条款中,它有个「等」,就看你怎么样去理解这个「等」,本质就是只要身体、精神受到侵害,那它就是家庭暴力。不管它形式怎么变化,万变不离其宗。

还有一个案件是跟经济控制相关的案件,也特别典型。

当时是一对夫妻离婚,女方原来是全职太太,一起生活了十多年,男方后来就提出离婚,但女方不同意结束他们的婚姻关系,一直不肯离。男方就把他们母子每个月的生活费从4000元降到2000元。后来,又从2000元降到1000元,想迫使女方同意离婚。

因为男方支付的生活费无法负担女方与孩子的日常生活开支,给他们母子造成极大的生活困境及精神压力。后来,我们就给女方签发人保令,裁定男方在人保令有效期内每月30号前按照重庆市2019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支付母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活费用2013元。

其实,在《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中,家暴的表现形式并没有「经济控制」的规定,但是通过经济控制给对方造成伤害,进而上升到精神方面的压力,迫使对方满足其欲求,说白了,就是要让你不安,确实也是家庭暴力的一种。

人保令受保护人的范围也相应有了变化。我们就遇到过这样一个案子,有一个男生一直在追求一个女护士,护士的工作朝九晚五,有早班有晚班,但她只要下班了,就看见那个男生在等她,往那个护士站一坐,一溜达。他还给这个女护士邮寄空包裹,堵她的锁眼,有时候,等她早晨起来一看,走廊全是烟头儿。

这个女生就非常没有安全感,非常恐惧。原来的《反家庭暴力法》有相应规定,必须是同居的男女朋友才有家暴的定义,后来《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了,把恋爱、交友,意图恋爱的这种关系也纳入了受保护范畴。这样一来,法律对女性的保护就有了外延,其实也符合立法的本意。

像这种经济控制、精神控制,很多情况下都是「看不见的暴力」,受害人往往去哪里求助都可能没人管,全都推三阻四,所以到我们这里,再不管,就容易出现恶性事件。但如果受害人已经报警,那这个矛盾应该已经激化了,这个时候司法部门如果还不干预,那受害人要么就忍,要么俩人就继续对着干,会有意想不到的后果。

像当年的涞源反杀案,男方因追求女方失败了,就骚扰、跟踪她去学校、老家,还在人家门口喊「不在一起就杀你全家」,「要纠缠她20年」。女方一家人报了多少次警,但都没人理。即便是没有《反家庭暴力法》,还有《治安管理处罚法》,那你是不是该管,但很遗憾,最后就是酿成了惨案。

在过去几年中,对个别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被申请人,巴南法院也作出了司法惩戒5件,其中罚款4件,拘留1件。今年,3月19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对一名多次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前妻大打出手并恐吓威胁的家暴施暴人,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这是全国首例因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被判刑的案件。

这些案例会引导大家,家庭暴力不是小事,如果说受害人依法维权,那么法律绝对应该要给他们撑腰的,而且绝对是刚性的,这才会让法律长出牙齿。

6

前不久,最高法发布了数据,全国法院全年发出各类人身安全保护令5695份,同比增长41.5%。

说实话,这个数量太低了。全国有2800多个县区,也就意味着有2800多个基层法院,平均一个区县两件,你认为现实吗?

这个数据背后,说明各地的发展还是存在不均衡,一个是群众对人保令极其陌生,他们不知道这个东西能干嘛,甚至是不知道有这么个规定;另一个是办案的法院、派出所、公安部门引导不到位。直白地说,有的公安对于家暴是真不管,有的公安只是出警了,告诉施暴人,不要再打了啊,打坏了才归我们管。

之前就有媒体人分析,所有相关部门问题都是一样的,第一是培训不够,第二是没有纳入工作考评,第三是统计数据不系统。于是法律是法律,工作是工作,油水两张皮,相关人员没有特别大的改变,除非造成极端事件时才会被重视。

时间长了,人保令自然就无法真正走向群众。

那我觉得,我们就需要一一改变。我们认为首先该培训法院、妇联和公安系统的工作人员,让他们把《反家庭暴力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理解准确,才能形成系统性的合力。我还建议市公安局、市高法院、市妇联把一站式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工作机制落实落地,纳入各自工作评估和考核。

在我们过往受理的人保令中,有一例是由妇联发起的。那是2023年年初的一件案子,当时一个男孩在家里淘气,就被醉酒的父亲用塑料酒瓶敲打,那个小男孩还不到两岁。

自己阻止不了丈夫的家暴,孩子妈妈到公婆家求援,孩子爸爸也追过来和孩子妈妈发生了争执,动了手。女方就报警求助,申请了自己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然后就回到了贵州娘家,也没管孩子。

当时妇联就担心爸爸的行为如果不加制止,可能引发更严重的暴力行为,但妈妈在贵州娘家无法替孩子完成人保令的申请。妇联就主动代替孩子向法院申请了人保令,要求他的爸爸停止对他实施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在国际上都是一个顽瘴痼疾,要短期内去杜绝,恐怕希望渺茫,但我们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还是完全能做到的。我们提倡的是通过典型案例去引导全社会都能有一双警示的眼睛,把整个社会的保护网给它织密。可能你无意当中帮着受害人报个警,就会挽救一条生命。

《反家庭暴力法》中也提到了强制报告制度,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而且,咱们所说的未成年人侵害强制报告,这个理解也有一定的偏差,大家都觉得说必须是他爸他妈打孩子,但爸爸当着孩子面儿打妈妈,或者妈妈打爸爸,这种侵害实质上是精神侵害,也是一种家庭暴力,但往往都会被忽视。如果能把这一块短板再补上,就会让更多的家庭受益。

每次开完庭之后,我都会更坚定地认为,在家庭成员之间、亲密关系里,没有谁是赢家,没有谁是一边倒的正确或错误,反而应该是一个共同成长、共同促进的过程。这个时候社会需要伸一把手,帮他们找问题,开药方,把矛盾化解。时间长了,家庭才会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疗伤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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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者,热烈空雨伴芬芳泥土;绿绿生命缠锐意骄阳。
回望,回望,一马平川红酒飘散断归途。
■ 或者,灰蒙蒙空气重回道指一万四千点。滚动时光,照进现实,流逝过往,回归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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